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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受訪】房東不退押金涉侵占罪?可能負1民事責任
新聞摘要
房東不退押金神隱?台中一名賴姓女租客租下草悟道附近一間套房,簽約一年月租9千5元,今年10月底退租,指控房東點交時說房間清理不乾淨,女租客後來整理完,請房東點交,房東卻神隱一個多月不回訊息,經求證房東,強調自己沒有搞消失,只是要求女租客出示押金匯款證明後再退錢,對此賴小姐無法接受,將提告民事求償…。
《東森新聞》全文連結:小資女控扣1.9萬押金神隱 房東:秀匯款證明就退
律師受訪:房東不退押金涉侵占罪?可能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
王志文律師接受《東森新聞》採訪,說明房東未返還押金給房客的法律責任:
押租金是用來擔保房客有履行給付租金等租賃債務,如果租賃關係消滅的話,押租金扣除欠租或其他相關費用後,就應該要返還給房客(註1),否則會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。
至於刑事部分,因為房東並非代房客保管金錢,並非易持有為所有,因此不構成刑法侵占罪。
詳細律師延伸深度解說侵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?
註1: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 民事判例(原判例):
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,在租賃關係消滅前, 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。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,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 行之情事,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,自為法之所許。